来自 社会 2021-05-07 11:56 的文章

“葫芦娃”遭配音丑化形象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获赔10万元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5日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果、邓力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三被告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案情:“葫芦娃”遭配音丑化形象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简称“上美影”)依法享有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以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片《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等人物故事演绎片段为基础,在不改变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人物在故事中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方言或者重庆方言,并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其内容充斥粗俗、消极、晦暗的言词,丑化了原著作品人物形象,与原著作品塑造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人物形象相去甚远,完全改变了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

  被告黄果和被告邓力参与了这些视频短片的配音等制作,并与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共同完成网络平台的上传发布。

  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对原告原著作品的修改权、复制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著作权利的侵犯。

  上海美术电影厂遂诉请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

  观点:反对唯利是图的网络文化糟粕

  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包括动画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主要由视频数据和音频数据组成。侵权人在不改变权利人原著作品视频数据情况下,将原著作品音频数据承载的普通话替换为四川或者重庆方言,更改原著作品人物对话内容,改变原著作品人物角色的思想表达,构成对权利人原著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被告删除上传发布的侵权视频短片;共同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被告已自觉履行判决义务。

  法官表示,《葫芦兄弟》《葫芦小金刚》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文化产业繁荣兴盛背景下,在动画艺术领域出现的优秀作品。影片中七个葫芦娃和葫芦小金刚动漫形象以及表现出来的机智、勇敢、团结、友爱的精神风貌,已深植于几代人的生活和记忆。侵权人刻意使用四川或者重庆方言改变人物角色对话内容,故意丑化人物角色形象,扭曲人物角色思想表达,是网络文化糟粕的典型表现。该判决旗帜鲜明地反对唯利是图的网络文化糟粕,宣扬正确的社会主义文化价值观,对规范文化从业人员端正文化理念,遵守职业道德,树立文化自信,引导文化市场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记者 刘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