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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鸣涛等:推动大数据监管,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29日电 题:《李鸣涛等:推动大数据监管,增强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作者 李鸣涛(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电子商务首席专家) 张韬(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当前大数据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且技术应用不断成熟。充分依托大数据,可实现监管工作与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高效、公正、实时、精准。相比于其他经济形式,网络市场更适于大数据监管与服务。网络交易活动通过线上进行,任何网络交易活动在互联网上都会“留痕”,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科学、合法合理地对这些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可对网络市场开展高效且针对性强的监管。同时,现有的网络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数据、监管执法记录及其他行政信息等,为市场监管部门应用大数据监管网络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依托大数据有利于实现对网络市场定向监测,增强监管针对性、靶向性。同时,可定行业、定时段、定商品进行重点监管。只有探索以技术为支撑的大数据监管模式,才能切实提高网络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推动大数据监管,仍需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解决“信息孤岛”问题,形成全国性的数据交互体系

首先,建立部门间、区域间的数据交互。网络市场交易行为往往具有跨区域性且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职责。因此各部门间、区域间应建立协作机制,实现数据的动态共享和工作协作配合。目前,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正在逐步建立。此外,探索建立跨区域的数据交互机制,并逐步以点带面,最终可形成全国性的数据信息共享。

其次,打通市场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数据通道。目前,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数据对接还相对有限,因此应推动政府部门从企业获取数据的水平和能力,从法律角度明确市场经济主体报送数据的具体种类和政府收集数据的合法途径方式。同时,应提高政府对获取数据的保护水平和能力。在收集网络市场主体经营数据的同时,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此类数据的保护措施,建立数据泄露应急响应机制,做好相应的监控。

再次,推动实现市场监管信息的可查询、可追溯。推动大数据监管,必须夯实大数据基础。面对海量数据(603138,股吧),应进行科学的数据管理。全国性数据交互需要完善数据信息采集、质量审核制度,真正做到来源可查,质量有保障,实现大数据技术与网络市场监管数据的无缝对接。

着力建设网络市场信用监管大数据

市场监管部门应以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契机,着力提高网络信用监管数据效能。大数据时代,信用信息呈数字化特征,因此推动数字化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大数据监管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整合当前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加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并逐步推动信用信息系统的智能化发展。同时,针对各地区、各行业信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应逐步建立国家统一信用标准规范制度。

其次,利用大数据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收集、分析企业信用数据,完善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失信行为的预警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同时,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提高大数据分析能力

推动大数据监管,只有切实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数据分析能力,才能真正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分析是大数据思维的固有之义。在网络市场监管活动中,根据市场监管执法的需要,对数据进行技术分析,可形成有价值的参考数据,为发现违法案件线索提供权威参考,并为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方案设计提供指引。同时,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充分发挥大数据的预测作用,可以提前预防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此外,大数据监管涉及领域众多,如计算机科学、统计学、法律领域等。因此,必须加快培养专业化监管人才,打造专业化的监管队伍,以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增强运用大数据的能力。(中新经纬APP)